-1953年第一次全国普选,王大栓拿着选民证激动不已:“这辈子第一次能选‘官’。”他当选村人民代表,在会上批评村干部“强迫命令”,要求“给烈属多分救济粮”——权力的赋予,让“命”从“被决定”变为“能决定”,这是命之主体性的根本确立。
五、义务:命之责任的重构
革命前的“命之被迫”
-旧中国百姓承担的是“被强加的义务”:无偿为地主服劳役,被迫缴纳苛捐杂税。1941年四川,农民李老实被抽壮丁,逃离后被抓回打断腿,“义务”成为“命之枷锁”,他哭道:“这义务,就是要我们的命!”
-逻辑本质:义务扭曲=责任被异化=命之价值被颠倒,义务成为“剥削的工具”。
革命后的“命之自觉”
-1954年,李老实伤愈后成为劳模,主动带领村民修水渠,他说:“现在修渠是为自己,以前服劳役是为地主,这义务不一样!”1956年,全国掀起“义务植树”“义务扫盲”热潮,义务从“被迫”变为“自觉”——这是命之责任的重构,让“义务”成为“命之价值”的体现。
六、财富:命之生存的基础
革命前的“命之匮乏”
-剥削制度下,财富分配极端不均:四大家族垄断全国80%的工业资本,上海工人月均工资仅够买30斤大米,而官僚资本家一顿饭花费相当于工人半年工资。1948年上海,女工刘桂兰饿晕在车间,“财富”这一命之基础极度匮乏,她虚弱地说:“只想吃顿饱饭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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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逻辑本质:财富掠夺=生存权被剥夺=命之存续受威胁,财富成为“命之生死线”。
革命后的“命之温饱”
-1952年,刘桂兰进入国营纱厂,月工资45元,可买150斤大米,还享受劳保。1957年,全国职工年均工资达637元,比1949年增长142%。她在日记中写道:“现在工资够养家,还能存点钱,这才是‘命’该有的样子。”——财富的合理分配,让“命”从“苟活”变为“体面生存”。
结语:革命是“命之集合”的系统性重构
当“命”作为“土地、尊严、公平、权力、义务、财富”的集合体被剥夺时,革命的意义就在于:不是简单地转移某一要素,而是通过制度变革,让这些要素回归“命”的本质——人自主、平等、有尊严地生存与发展。中国革命的独特价值,正在于将“命之集合”的重构与社会制度的革新相结合:
-土地改革夺回“命之根基”,
-扫盲运动重塑“命之机会”,
-人民代表大会赋予“命之权力”,
-按劳分配保障“命之财富”,
-……
这不是“能量传递”,而是“命之解放”——当每个中国人都能自主决定“命之集合”的形态时,革命的终极目标才真正实现。正如毛泽东所说:“人民,只有人民,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。”革命的本质,就是让“人民的命”成为自己的主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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