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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07章 革命浅解(第1页)

“命”的社会本质——作为“生存状态的集合体”,它的完整性取决于社会关系中各要素的平衡。革命的意义,正是通过重构社会关系,让被剥削者重新夺回这些“命之要素”。以下从六个维度解析“命的集合”与革命的关系,结合中国革命实践,看制度变革如何重塑“命的完整性”:

一、土地:命之根基的夺回

革命前的“命之残缺”

-封建时代,土地是“命之根”,但占农村人口5%的地主拥有50%以上耕地,农民“无立锥之地”。如1949年的山西张庄,地主李功禄占全村60%土地,佃农申发良租种3亩地,每年需交1。5吨粮食地租,自己只剩半年口粮,“土地”这一命之根基被彻底剥夺。

-逻辑本质:土地被剥夺=生产资料被垄断=生存权被操控,农民沦为“土地的奴隶”。

革命后的“命之重建”

-1950年土地改革,张庄农民人均分得2。5亩地,申发良第一年就收获3吨粮食,除交公粮外,自家存粮1。8吨。“土地归耕者”不仅是财富分配,更是将“命之根基”从剥削者手中夺回——农民不再看地主脸色,春耕时“想种啥就种啥”,这是“命之自主性”的根本恢复。

二、尊严:命之人格的觉醒

革命前的“命之屈辱”

-封建礼教下,“尊严”是剥削阶级的特权:农民见地主需磕头,工人被资本家骂“猪猡”,女性裹脚被视为“妇德”。1946年上海纱厂,女工王秀珍因迟到10分钟,被工头扇耳光并罚跪,“尊严”这一命之要素被彻底践踏。

-逻辑本质:尊严被剥夺=人格被物化=命之价值被否定,人沦为“会说话的工具”。

革命后的“命之挺立”

-1949年后,“同志”取代“老爷”“奴才”,王秀珍进入新纱厂,不仅工资翻倍,还当选车间组长。1950年《婚姻法》废除包办婚姻,她自主嫁给同乡工人,婚礼上高呼“妇女能顶半边天”——尊严的重建,让“命”从“屈辱的存在”变为“自主的生命”。

三、公平:命之机会的重塑

革命前的“命之不公”

-旧中国是“命之机会的垄断社会”:地主子弟可读书做官,农民子弟只能世代为农。1947年浙江农村,地主儿子朱明礼读私塾准备考大学,佃农儿子陈根生每天放牛,“公平”这一命之要素完全缺失,陈根生感叹:“这辈子只能做牛做马。”

-逻辑本质:公平缺失=发展权被垄断=命之可能性被窒息,社会成为“命之阶层固化”的牢笼。

革命后的“命之平等”

-1952年扫盲运动中,陈根生进入夜校,1956年成为村里第一个初中生,后被推荐上中专,成为乡镇干部。1957年,全国高校招生中工农子弟占比达56%,朱明礼也通过高考进入大学——公平的重建,让“命”从“先天注定”变为“后天可为”,这是命之机会的根本变革。

四、权力:命之自主的赋予

革命前的“命之无权”

-旧中国百姓“命无权力”:地主可私设公堂,军阀可随意抓丁,普通民众“告官无门”。1943年河南,农民王大栓被保长诬陷“通匪”,关进祠堂吊打,“权力”这一命之要素完全掌握在剥削者手中,王大栓哭诉:“我们的命,就是他们的玩物。”

-逻辑本质:权力剥夺=命运被操控=命之自主性丧失,人沦为“权力的附庸”。

革命后的“命之当家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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