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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93章 剪辫污匪(第1页)

人物表

-苍髯叟:精研律法,通古今之变

-鹤氅翁:深明西学,谙熟权力哲学

-青衫客:专治清史,博闻掌故

-藜杖生:长于思辨,兼修中西

场景

江南某书院,时值暮春。四老围坐于古松下,石案上罗列典籍。青衫客持《清实录》,指其中“剪辫污匪”案,诸老遂论及权力异化之道。

第一折符号定罪:身体标记的政治操弄

青衫客(展卷):

“乾隆三十三年,浙省有司以‘剪辫即匪’为由,罗织罪名。观此案牍,凡辫发不齐者,辄诬为逆党,索银钱以自赎。此非独清季之弊,古亦有之乎?”

苍髯叟(抚须):

“《商君书》云:‘民弱国强,民强国弱。’商鞅徙木立信,乃以符号立威;秦政刻石颂德,亦借文字控民。今观清吏剪辫污匪,实乃商鞅‘壹教’之术也。”

鹤氅翁(击节):

“西哲福柯有言:‘权力通过身体规训实现控制。’清吏以辫发为符号,将顺民与反贼二元对立,此即‘符号暴力’也。法兰西大革命时,雅各宾党以三色徽为忠奸之辨,异曲同工。”

藜杖生(蹙眉):

“然符号之威,在乎解释权。若小民自剪其辫,当如何?”

苍髯叟(冷笑):

“《大清律例》载:‘剃发不如式者,杖八十。’乾隆四十四年,山东民王二因辫梢过短,被诬为‘私通白莲’,家产籍没。此所谓‘欲加之罪,何患无辞’。”

青衫客(举案):

“观乾隆三十三年上谕:‘江、浙等省有偷割发辫之事,务尽根株。’然所获之犯,多为游僧乞丐。此辈固易涉人疑,自不能舍而不问。’此乃‘有罪推定’之术也。”

鹤氅翁(颔首):

“福柯《规训与惩罚》云:‘监狱之设,非为惩罚,乃为塑造驯服主体。’清吏借剪辫立威,与巴黎少年犯教养所之术,皆为权力规训之手段。”

第二折规则套利:法律工具化的剥削逻辑

藜杖生(击石):

“法律本为护民,何以反成害民之器?”

苍髯叟(叹息):

“汉之‘腹诽’罪,唐之‘妖言’令,皆为规则套利之先例。清吏借‘剪辫污匪’,行勒索之实,与《大明律》中‘不应为’条异曲同工。”

鹤氅翁(抚卷):

“阿克顿勋爵曰:‘权力易腐,绝对权力必腐。’清吏垄断法律解释权,正如罗马教廷操纵《圣经》诠释,皆为‘合法伤害权’之滥用。”

青衫客(展图):

“观此《甘肃冒赈案》,布政使王亶望以赈灾为名,私分捐监银粮。此案与剪辫污匪,皆为‘制度性腐败’。乾隆四十六年,涉案官员百余人,赃银二百八十万两,此乃‘合法外衣下的掠夺’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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